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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外紡織品纖維含量判定準則差異比較
日期:2022-05-09閱讀:1861次

纖維成分含量是指組成紡織品面料的纖維種類及每種纖維所占的百分比,是決定成品使用性能的重要指標,也是消費者在購買服裝時的重要選擇依據和國內外紡織品交易估價的重要依據,同時還是消費者合理選擇洗滌維護方式的重要參考,因此纖維成分含量標識的正確與否尤為重要。 

  

世界各國對產品的纖維含量標注都有相關規定,也不盡相同,本文采用對比的方法,對各國及地區的纖維含量判定準則進行了比較和分析,列出了其主要不同點,進行了比對和歸納。 

 

各國標準及法規 

  

各個國家和地區對于紡織纖維及其制成品的纖維含量判定準則要求不同,有的以標準的形式發布,有的則以法律法規的形式規定。 

中國GB/T 5296.4—2012《消費品使 用說明 第4部分:紡織品和服裝》和GB/T 29862—2013《紡織品 纖維含量的標識》。

 

歐盟的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條例(EU)No 1007/2011《歐洲議會和歐盟委員會 2011 年 9 月 27 號(歐盟)第 1007/2011號法規,關于紡織纖維名稱和紡織品纖維成分標簽標識并廢除歐盟委員會73/44/EEC/指令、96/73/EC指 令與歐洲議會和委員會的2008/121/EC指令》以法規的形式規定了纖維名稱的標注要求。

 

美國的紡織品成分標簽法(The Textile Fiber Products Identification Act, 15 U.S.C. § 70)、紡織產品標識法規及有關條例(Rules and regulations under the Textile Fiber Products Identi?cation Act, 16 CFR part 303)。

對于羊毛產品有其特定的規定:羊毛產品標簽法(The Wool Products Labeling Act, 15 U.S.C. § 68)、羊毛制品標簽法規及其實施規則與條例(Rules and  regulations under the Wool Products Labeling Act of 1939, 16 CFR part 300)。

對于毛皮產品:毛皮產品標簽法(Fur products Labeling Act, 15 U.S.C. § 69)、毛皮制品標簽法規及有關條例(Rules and regulations under Fur Products Labeling Act, 16 CFR part 301)。 

 

日本通產省頒布 《家居用品質量標簽法》(Household Goods Quality Labeling Law)Law No.104,其中對紡織品的標簽標識有明確的規定。同時有執行性法規《紡織品質量標簽法》[8](Quality Labeling Rules for Textile Goods)以及工業標準(協會團體)相關的自愿性標簽。 

 

澳大利亞聯邦《商務(貿易解釋)法案》 [Commerce (Trade Descriptions) Act 1905]、《商務(進 口)條例》[Commerce (Imports) Regulations 1940],適用于進口和在其國內銷售的所有紡織品和服裝。聯邦和州的規定不一致時,以聯邦法案為準。

 

具體規定

 

01

   

判定總則

  

一般均要求以凈干含量結合公定回潮率或商業回潮率進行計算的質量百分含量進行結果表達。不同地區或國家對于同一種纖維的回潮率可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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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公定回潮率參考標準GB/T 9994—2008《紡織材料公定回潮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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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在(EU)No 1007/2011的附錄IX里有相應回潮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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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采用ASTM D 1909-2013Standard Tables of Commercial Moisture Regains and Commercial Allowances for Textile Fibers《紡織纖維商品回潮率和商業允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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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亞參考EEC規則N.71/307/E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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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注的順序一般要求按照纖維含量的多少由高到低進行標注,允許微量其他纖維的存在。

 

02

   

關于纖維名稱的判定

 

纖維含量的標識存在的問題在歷年的紡織服裝質量國家監督抽查中,纖維含量一直是問題比較嚴重的一個項目。我們發現因纖維含量引起的不合格,主要體現在:纖維名稱不規范和纖維含量超出允差范圍。纖維名稱不規范的問題主要集中體現在一些小品牌產品和中低檔商場及超市促銷的產品中。此類產品大多采用一些新奇獨特的纖維名稱代替普通的纖維,如用超細纖維來代替普通的滌綸纖維,抗起球纖維代替腈綸等;還有的產品在 其填充物中大做文章,如用仿絲棉、羽絲棉、太空棉等名稱代替滌綸填充物;還有的產品借用一些特種動物纖維的名稱來提高自己產品的檔次,如用山羊絨代替羊毛,以此蒙蔽消費者。

 

關于纖維名稱的規范表達,在各國或某些地區的相關法規或標準中都有具體要求。

中國的標準如GB/T 11951— 1989《紡織品 天然纖維術語》、GB/T 4146.1—2009《紡織品 化學纖維 第1部分:屬名》,國際標準如ISO 69382012《紡織品 天然纖維通用名稱和定義》、

ISO 20762013《紡織品 人造纖維 屬名》,美國標準AATCC 20—2013《纖維分析:定性》、歐盟標準 EU 1007—2011等。

 

中國標準GB/T 29862—2013中特意強調了沒有規范名稱的纖維的標注方法。對于尚未統一名稱的其他化學纖維,可標注為新型××纖維,還規定可給纖維添加如實描述纖維形態特點的術語。這樣就可以方便標注一些目前還沒有完全規范名稱的纖維,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決市場上纖維名稱胡亂標注的問題。

歐盟規定對于目前無法鑒別的纖維混合物,可表示為“mixed ?bres”(混紡纖維)或 “unspecified textile composition”(無法鑒別的紡織成分)。

美國對于法規條例外的纖維可用“undetermined fiber content”(不能確定的纖維成分)或“unknown ?bers”(未知纖維)進行標注。

 

03


關于纖維含量的判定

 

單組分纖維


中國標準規定,全由一種纖維組成時,用“100%”表示纖維含量,纖維含量允差為0 

產品或產品的某一部分中含有能夠判斷為是裝飾纖維或特性纖維,且這些纖維的總含量≤5%(純毛粗紡產品≤7%)時,可使用“100%”“表示纖維含量,并說明“××纖維除外,標明的纖維含量允差為0

 

歐盟法規要求由一種纖維構成的紡織品可用“100%”“pure”“all”來描述;不可使用類似的術語。當紡織品不是因為常規工藝的原因而是因為技術的原因,難以避免不含有一定量的外來纖維時,可獲豁免遵守法規:具體要求為一般紡織品允許有2%的外來纖維;粗梳紡織品允許有5%的外來纖維。

 

美國規定,如果標簽中標明產品只含有一種纖維,則不能有3%的偏差,例如某件上衣含有97%的桑蠶絲和3% 的聚酯纖維,就不能標為“100%桑蠶絲

 


多組分纖維


中國標準規定產品或產品的某一部分含有兩種及以上的纖維時,除了許可不標注的纖維外,在標簽上標明的每一種纖維含量允許偏差為5%,填充物的允差偏差為10%。 當標簽上的某種纖維含量≤10%(填充物≤20%),纖維含量允許偏差為3%(填充物的允差為5%)。當某種纖維含量≤3%(填充物≤5%),實際含量不得為0

 

歐盟對于兩組分及以上的纖維一般允許有3%的加工誤差,其中對于毛混紡產品要求毛的含量不少于25%,對于粗梳混紡產品羊毛僅可與一種其他纖維混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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